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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相关事宜办事流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1-04-01 [来源]: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

 

1  居民申请认定民族身份
⑴ 条件 :不同民族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幼儿(须经公证确认收养关系),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变更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 ( 父母均系少数民族的除外 ) 不再更改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子女的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 ( 父 ) 亲和继父 ( 母 ) 商定,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⑵ 办理 : 符合上述规定的居民持 ①民族成份理由的书面申请 ② 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到市民宗局领取《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申请表》到户口所在派出所核实证明④上述材料一式 3 份经市民宗局审核、审批⑤持更改、更正证明书到户籍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民族成份手续。⑥到我校党委统战部登记备案。加入我校少数民族联谊会,成为该会成员,

2  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证明
⑴ 条件 :考生的民族成份属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
⑵ 办理 :考生 或家长持 ① 考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② 本人户口薄及身份证原件③到市民宗局出具民族成份证明④在我校统战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