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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1-04-01 [来源]: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据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汉族人口最多,占总人口的91.96%,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有9056多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04%;此外,我国还有75万多人的民族成份尚未最后确定。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采取了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努力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权利在社会生活和政府行为中得到有效落实和保障,形成了各民族平等相待、团结和睦、友好互助的良好社会环境。 
  ──中国政府明文规定,消除、更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侮辱性质的地名、族名和其他历史遗迹。 
  ──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按照科学认定与本民族意愿相结合的原则,成功地进行了民族识别,使许多在旧中国不敢承认本民族成份的民族,都堂堂正正地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 
  ──各民族广泛参与了国家政治生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56个民族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都有自己的代表和委员,九届全国人大少数民族代表428名,占代表总数的14.36%,九届全国政协委员257名,占委员总数的11.7%,两个比例都大大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 
  ──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 
  ──国家尊重和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全国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都广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国务院先后召开了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使民族团结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尚。